蘇發改規發〔2024〕7號
省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各市分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4〕203號)要求,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5年版)》和《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5年版)》,現予印發實施。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
2024年12月13日
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5年版)
說 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要求,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的基礎上,嚴格以省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本目錄。
一、本目錄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錄旨在規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目錄以外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本目錄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圍,不受本目錄限制。
三、本目錄補充公共信用信息3項,包括弄虛作假行為信息、執業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為更好落實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本目錄還梳理了全國目錄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規對應依據的公共信用信息7項,包括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職稱和職業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信息等。
四、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有特殊規定的,可以參考國家和省目錄制定程序,編制適用于本地區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相關目錄歸集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個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明示歸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歸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要嚴格遵守關于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嚴禁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對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目錄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5年版)
說 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要求,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實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的基礎上,嚴格以省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本清單。
一、本清單所稱失信懲戒,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依規運用司法、行政、市場等手段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活動。
二、本清單旨在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超出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本清單所列范圍采取對相關主體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開展失信懲戒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本清單補充失信懲戒措施3項,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公共資源交易、取消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和撤銷相關榮譽。為更好落實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本清單還梳理了全國清單中我省有地方性法規對應依據的失信懲戒措施7項,包括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先評優、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推送政府部門自主參考等。
四、對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對失信懲戒措施有特殊規定的,可以參考國家和省清單制定程序,編制僅適用于本地區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嚴格依法依規實施清單內的失信懲戒措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清單內懲戒對象范圍,不得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確保失信懲戒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清單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5年版)》和《江蘇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24〕7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