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進一步完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規范風險防控與應急處置工作、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能力的重要舉措,對守牢美麗江蘇建設安全底線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安全工作,強調生態環境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系統構建全過程、多層級生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著力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強環境風險常態化管理,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同的環境應急責任體系。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決策部署,規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與應急處置全過程工作,建立健全與我省生態環境風險特點相適應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制度,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綜合應對能力,保障我省生態環境安全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明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定義,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和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明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嚴密防控生態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及時妥善科學處置各類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二)關于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同的責任體系;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有關工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協同聯動;明確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環境風險納入常態化管理,工業企業集聚的其他區域根據需要建設應急基礎設施,并對企業事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履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相關義務作出規定。
(三)關于預防準備與監測預警。規定編制相關規劃、行業和園區管理規定、標準規范等涉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內容的,應當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包含避免或者減少危害生態環境等措施,并做好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銜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重點河流、道路、橋梁、碼頭及城市生命線工程專項應急處置方案,涉及危險化學品、重金屬的園區和工業企業集聚的其他區域,應當制定分級防控和專項應急處置方案。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分級管理以及應急預案的編制、公示和簡化要求;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保生態環境風險防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轉,道路、橋梁、碼頭及城市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生態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監管;規定省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具體辦法;同時對應急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以及監測預警作出規定。
(四)關于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和事后恢復。明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依法報送、報告相關信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自然資源、水利、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需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生態、水文、水質、氣象等監測,并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影響損失評估、信息發布和事件調查等作出規定。
(五)關于監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資金保障;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基礎信息數據庫,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負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物資裝備儲備等。明確第三方機構在提供有關服務時,應當對其出具的有關數據、結論、報告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方面的相關違法行為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采取行政指導、示范引導等方式,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